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補字第722號
原 告 全欣益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周徽娟
送達代收人 黃秋美
被 告 一品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佳璋
送達代收人 劉孜育
上列當事人間因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原告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
命令(民國100年度司促字第14196號),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
該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經查:本
件訴訟標的金額依原告支付命令聲請狀記載核定為新台幣(下同)
977,543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
10,68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第一審
裁判費10,18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規定,限
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翌日起五日內補繳第一審裁判費10,180元
,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5 月 31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林金灶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5 月 31 日
書記官 李國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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