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補字第718號
原 告 邱宸模
訴訟代理人 邱碩松律師
原告起訴請求被告合力生企業有限公司等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
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686,000元,
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7,49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
,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5 月 30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洪堯讚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5 月 30 日
書記官 陳貴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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