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補字第706號
原 告 香港商華隆瑞鋒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鄭應麗
原告因請求給付報酬事件,曾聲請對被告加拿大商睿飛股份有限
公司台灣分公司發支付命令(100年度司促字第13049號),惟被
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
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66,144元,依
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應繳裁判費6,170元,扣除前繳支
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5,67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
定後5日內補繳前述裁判費,並應提出民事準備書狀正本、繕本
各一份(載明:訴之聲明、事實理由及證據)逾期未補正,即駁
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5 月 30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黃峻隆
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5 月 30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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