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00年度,695號
TCDV,100,補,695,2011052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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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補字第695號
原   告 胡銘彰
上列原告與被告張弘昌、張寶田林黎冠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
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1,138,
05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2,286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
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
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5   月  25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陳添喜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5   月  25  日
                書記官 鐘麗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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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