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補字第662號
原 告 廖豐原即宏田農產行.
一、原告因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王世宗即鴻丞法律
聯合事務所發支付命令,惟被告王世宗即鴻丞法律聯合事務
所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
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
,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價)額核定為新台幣5,046,145元,應繳
裁判費新台幣50,995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
500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50,495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1件,並以繕本或影本直接通知他造。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5 月 19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陳學德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5 月 19 日
書記官 林錦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