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補字第632號 原 告 黃銘和 黃麗真 黃麗惠 黃燦輝 黃洙淇 黃麗燕 黃啟峯 黃椿彰 黃錠益 黃智鈴 羅寬仁 羅晴信 羅寬文 黃葉惠 黃琦毅 黃琦燦 黃大維 黃妹 張黃菊 黃俊卿 白碧滿 黃嘉音 黃仁俊 黃嘉慧 黃趙金李 黃龍飛 黃煒倫 黃俊文 黃錦堂 吳黃嬌 黃錦平 黃秀圓 黃森富 黃榮達 黃玥琳 林陳貴美 陳演輝 羅麗芬 陳怡婷 陳威霖 陳忠雲 陳元璋 陳昭昌 陳麗珠 陳桂蘭 陳益從 陳秋棟 黃俊彬 黃俊深 黃俊榮 黃麗春 黃俊仁 李黃香 黃治 陳黃秀美 黃萬 黃金傑 黃廖玉屘 李黃麗芬 黃耀勳 黃李惠卿 黃凱瑜 黃凱莉 黃凱琳 王黃麗如 黃麗華 陳黃秀月 張黃菊枝 黃安清 黃銘宏 黃逸茗 林黃素綢 楊陳玉美 傅陳阿是 陳俊雄 鄭陳玉櫻 陳俊裕 陳俊隆 陳仙洲 陳瓊惠 詹周春梅 詹宗華 詹宗龍 詹秀菁 詹家琦 詹添源 詹益松 詹文耀 詹瑩茂 被 告 陳豐雄 陳黃秀月 陳玄地一、原告因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等人發支付命令, 惟被告等人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 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 5日內補正 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㈠本件訴訟標的金(價)額核定為新台幣 888,875元,應繳裁 判費新台幣9,69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500元 外,尚應補繳新台幣9,190元。 ㈡提出準備書狀1件,並以繕本或影本直接通知他造。二、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00 年 5 月 20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顏世傑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 華 民 國 100 年 5 月 20 日 書記官 賴亮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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