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補字第630號
原 告 正中法稅徵信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翰林
被 告 有限責任台中市第二信用合作社
法定代理人 王炎明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
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10,000,000元(本件原告代
位行使白金火之債權,訴訟標的為白某之債權,其金額為10,000
,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台幣100,000元,茲依民事訴訟
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件裁定送達5日內
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5 月 16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王銘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一千元。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5 月 16 日
書記官 廖春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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