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補字第601號
原 告 柏迪貿易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德東
一、原告因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曾聲請對被告易昌國際事業有限公
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
,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
為新臺幣(下同))3,192,600元,應繳裁判費32,680 元,
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後,尚應補繳32,180 元。茲
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
後5 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
訴。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5 月 5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鍾貴堯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5 月 5 日
書記官 童淑芬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