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00年度,599號
TCDV,100,補,599,2011050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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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補字第599號
原   告 生旺白鐵工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魏廖秀雪
上列原告因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曾聲請對被告鴻樺不銹鋼有限公
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
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
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600,000元,應繳裁判費新台
   幣6,50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500元外,尚
   應補繳新台幣6,000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1件,並以繕本或影本直接通知他造。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5   月  6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陳添喜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5   月  6   日
                書記官 鐘麗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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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生旺白鐵工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