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補字第592號
原 告 柯耀輝
本件原告與被告姜文熀間請求確認債權不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
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4,790,559元
,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48,52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
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
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5 月 4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吳蕙玟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5 月 4 日
書記官 廖日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