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消債補字第69號
聲 請 人
即債 務 人 陳金砂
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二十日內,補正如附表一所示之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
理 由
一、按聲請更生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 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 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更生,漏未提出如附表一所示之事項 ,爰限期命補正,逾期即駁回其聲請。
三、另查附表二所列載事項,與更生方案之認可與否有關,不認 可時須開始清算,請併補提供本院參酌。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5 月 3 日
民事庭法官 張良華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5 月 3 日
書記官 林佩倫
~g2;
附表一:
┌───────────────────────────┐
│㈠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之「正本」。 │
├───────────────────────────┤
│㈡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51條規定,曾經協商成立或不成 │
│ 立之證明文件。 │
├───────────────────────────┤
│㈢協商成立後,有不可歸責於己致不能履行協商條件之事證及│
│ 自何年何月何日起不能履行協商條件。 │
├───────────────────────────┤
│㈣聲請人擔任羿翔有限公司之董事,該公司於聲請人聲請前一│
│ 日回溯五年之營利事業所得稅申報書、營業人營業稅額申報│
│ 書及五年內營業活動平均每月營業額之證明文件。如無證明│
│ 文件,仍應說明營業及收入情形。 │
├───────────────────────────┤
│㈤提出台中地方法院消債專區遞狀須知附件之「債務人財產清│
│ 單、債務人配偶財產清單、所得及收入清單、生活必要支出│
│ 清單」,並應詳列下列事項: │
│①債務人財產清單:應提出所列財產之相關證明文件。若無任│
│ 何財產資料,仍應以書面說明。 │
│②聲請前二年(即自98年1月至99年12月)之收入數額:例如 │
│ 薪資、佣金、獎金、政府補助金、贍養費等之數額、原因、│
│ 種類暨其相關證明文件。 │
│③聲請前二年(即自98年1月至99年12月)之必要支出數額 │
│ (應扣除配偶或其他同居家屬分擔額):例如膳食、教育、│
│ 交通、醫療、賦稅、扶養費支出等之數額、原因、種類暨其│
│ 相關證明文件。 │
├───────────────────────────┤
│㈥依債權人人數提出「台中地方法院消債專區遞狀須知附件之│
│ 債務人財產清單、所得及收入清單、生活必要支出清單、債│
│ 權人清冊、債務人清冊」之繕本。 │
│ (一份送法院附卷辦理,送債權人者可用繕本或影本) │
├───────────────────────────┤
│㈦近一個月內國稅局或地方稅務局所核發之債務人財產歸屬資│
│ 料清單之「正本」。 │
├───────────────────────────┤
│㈧近一個月內國稅局或地方稅務局所核發之債務人最近二個年│
│ 度之所得資料清單之「正本」。 │
├───────────────────────────┤
│㈨應補正: │
│①應受扶養權利人之最新全戶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之 │
│ 「正本」。 │
│②須聲請人扶養者,應補正有扶養請求權及扶養義務之證明、│
│ 實際支出扶養費之證明。若無法提出任何證明,仍應以書面│
│ 說明。 │
│ (本欄補正事項,請參用本院消債專區表格) │
├───────────────────────────┤
│㈩聲請人配偶最近一個月內國稅局或地方稅務局核發之財產歸│
│ 屬資料清單。 │
├───────────────────────────┤
│預納郵費新臺幣1,860元。 │
└───────────────────────────┘
~g2;
附表二:(本院消債專區有空白表格,可列印填寫)┌───────────────────────────┐
│㈠小規模營業聲請人之簡單損益表。 │
├───────────────────────────┤
│㈡財產、收入與支出總額彙總表。 │
├───────────────────────────┤
│㈢財產增減變動表。 │
├───────────────────────────┤
│㈣更生償還計畫草案。 │
├───────────────────────────┤
│㈤償還計畫表。 │
└───────────────────────────┘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