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司聲字第871號
聲 請 人 寰辰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文平
代 理 人 李毓倫
上列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蘇秀玉、呂進生、呂榮斌為公示送達事
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送達於相對人之存證信函因相對人住 居所遷移,以致應為送達之處所不明,爰聲請准予公示送達 等語,並提出退郵信封影本及戶籍謄本等件為證。二、按表意人非因自己之過失不知相對人之姓名、居所者,得依 民事訴訟法公示送達之規定,以公示送達為意思表示之通知 ,民法第97條固定有明文,惟由該規定觀之,倘若相對人並 無住居所不明之情形,則無依民事訴訟法公示送達規定,以 公示送達為意思表示之通知之適用。經查,本件聲請人寄送 予相對人蘇秀玉之地址「臺中市南屯區昌明巷52弄1號」與 相對人蘇秀玉之現時戶籍地即「新北市○○區○○路三段11 號」不同,是相對人蘇秀玉並無住居所不明之情形;又聲請 人以相對人呂進生、呂榮斌設籍於「新北市永和區戶政事務 所」而聲請公示送達,但查相對人呂進生、呂榮斌之現時戶 籍地為「新北市○○區○○路三段11號」,此有個人戶籍資 料查詢結果影本附卷可稽,是相對人呂進生、呂榮斌亦未有 住居所不明之情形。揆諸前開說明,本件聲請於法不合,應 予駁回。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78 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5 月 27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湯家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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