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司聲字第700號
聲 請 人 羅豐胤律師
上列聲請人因聲請財團法人台中市私立慈光育幼院展延清算完結
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清算准自民國一百年五月二日起展期至民國一百年十月三十一日止完結清算。
理 由
一、按清算人應於6個月內完結清算,不能於6個月內完結清算時 ,清算人得申敘理由,聲請法院展期;前開規定,於股份有 限公司之清算準用之。公司法第334條、第87條第3項分別定 有明文。又按清算之程序,除本通則有規定外,準用股份有 限公司清算之規定,民法第41條亦定有明文。二、本件聲請人主張其係財團法人台中市私立慈光育幼院清算人 ,因目前尚有一筆股票持股人名稱、印鑑均不符及證交稅繳 納爭議存在,故未能向國稅局申請取得無欠稅之證明,清算 人已循國稅局之意見,並積極辦理股票捐贈轉讓事宜,惟目 前礙於新光金融控股股份有限公司暨其股務代理公司,基於 全面換發無實體股票及應提示受捐贈之公益團體法人開立集 保帳戶等必要文件之要求,尚未能完成補正之審查程序,延 宕迄今致無法於6個月內完結清算,為此聲請裁定准予展期 等語。
三、經本院調閱本院99司聲字第1983號展期清算卷宗,核與前開 規定尚無不合,應予准許展期至100年10月31日止完結清算 。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5 月 13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王幸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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