拍賣抵押物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司拍字,100年度,125號
TCDV,100,司拍,125,2011051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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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司拍字第125號
聲 請 人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燈城
代 理 人 蔡清通
相 對 人 蔡素貞
相 對 人 廖清惠
相 對 人 廖清川
相 對 人 廖清高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聲請程序費用新台幣壹仟元由相對人連帶負擔。 理 由
一、按最高限額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 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81條 之17準用第873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債務人廖占華以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 動產,為擔保聲請人(原「中國農民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於95年5月1日併入「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對 於債務人之債權,經設定登記如下之抵押權:
(一)登記日期:民國⑴95年3月23日⑵95年3月23日。 (二)擔保債權總金額:最高限額新台幣(下同) ⑴672,000元,⑵240,000元。
(三)抵押權存續期間:
⑴自民國95年1月1日至民國145年1月1日止。 ⑵自民國95年1月1日至民國145年1月1日止。 (四)清償日期:依照各個契約約定。
(五)利息(率):依照各個契約約定。
(六)遲延利息(率):依照各個契約約定。
(七)違約金:依照各個契約約定。
(八)債務人:⑴⑵廖占華。
查債務人廖占華業於98年2月3日死亡,全部抵押物由相對人 蔡素貞廖清惠廖清川廖清高繼承。而債務人廖占華於 95年4月14日向聲請人借款⑴560,000元,⑵200,000元,約 定有利息及違約金,清償日期為⑴125年4月14日,⑵115年4 月14日,如未按月繳納本息,即喪失期限利益。詎債務人計 尚欠本金679,726元及利息、違約金等,為此聲請拍賣抵押 物以資受償。
三、經查,聲請人主張之上開事實,業據提出他項權利證明書、 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土地暨建物登記謄本、借款契約書等影



本為證。本件相對人雖為抵押物之受讓人,惟依民法第867 條之規定,抵押權不因此而受影響,本件聲請,應予准許。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3條、民事訴訟法第85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並繳納抗告費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5 月 1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盧妙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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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中國農民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農民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