酌定遺產管理報酬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司家聲字,100年度,17號
TCDV,100,司家聲,17,201105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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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台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司家聲字第17號
聲 請 人 財政部國有財產局臺灣中區辦事處
法定代理人 廖蘇隆
代 理 人 蕭素如
上列聲請人聲請酌定遺產管理報酬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任被繼承人董曉峰遺產管理人之報酬酌定為新台幣貳萬零壹元。
程序費用由被繼承人董曉峰之遺產負擔。
理 由
一、按遺產管理人得請求報酬,其數額由親屬會議按其勞力及與 被繼承人之關係酌定之,民法第1183條定有明文。又管理報 酬,應依民法第1183條規定,聲請法院酌定,並得請求優先 分配,其請求標準,為遺產現值百分之1,代管無人承認繼 承遺產作業要點第13點第4項本文亦明文規定。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經鈞院97年度家聲字第8號裁定 選任為被繼承人董曉峰之遺產管理人,嗣後鈞院99年度司財 管字第100號又依聲請裁定改任第三人張柏山、詹雅婷為遺 產管理人,期間聲請人執行之遺產管理人職務有:㈠搜索被 繼承人遺產。㈡收取債權,即以98年7月21日台財產中接字 第0980010210號函請被繼承人之債務人張信雄給付新台幣( 下同)1百萬元,並為代收,又於鈞院99年度司家調字第205 號返還遺產事件,與被繼承人之債務人王蘊澎、吳怡儂調解 成立,由王蘊澎分期給付1百萬元。㈢洽郵局結清被繼承人 存款及帳戶。㈣參加鈞院97年家訴字第48號請求確認繼承權 不存在事件之訴訟。㈤對鈞院97年度司票字第6494號聲請本 票裁定事件提起抗告。㈥聲請撤銷鈞院96年度聲繼字第43號 聲明繼承事件之准予備查處分等事項。而被繼承人遺有債權 2百萬元、存款121元等,其遺產價值合計為2,000,121元, 依財政部頒訂「代管無人承認繼承遺產作業要點」第13點第 4項本文規定,聲請人之遺產管理報酬標準為遺產現值百分 之1,是聲請人應得請求20,001元之遺產管理報酬。為此爰 依民法第1183條、代管無人承認繼承遺產作業要點等規定, 聲請酌定遺產管理報酬等語,並提出:鈞院97年度家聲字第 8號民事裁定暨確定證明書、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臺中郵 局函、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函、財政部國有財產局臺灣 中區辦事處函及收入傳票、鈞院家事法庭調解程序筆錄、墊 付費用之相關收據(均影本)等為證。
三、經查:聲請人主張其原經本院以97年度家聲字第8號民事裁 定選任為董曉峰之遺產管理人,嗣經本院99年度司財管字第



100號依聲請裁定改任第三人張柏山、詹雅婷為遺產管理人 ,是聲請人之遺產管理人職務因而解任,此有上開書證在卷 為憑,復據本院依職權調閱99年度司財管字第100號卷宗經 核屬實。揆諸前開代管無人承認繼承遺產作業要點,聲請人 應依民法第1183條規定,聲請法院酌定遺產管理報酬,執此 ,聲請人為本件聲請,自屬有據。另經本院參酌聲請人所提 出之前揭證物,認聲請人自就任遺產管理人後,已進行搜索 遺產、收取債權、結清被繼承人之存款及帳戶、參加訴訟、 提起抗告、聲請撤銷准予備查處分等事項,是可認聲請人處 理本件遺產管理事務之程度應為中等程度,從而,聲請人請 求20,001 元之遺產管理報酬數額尚屬妥適,爰酌定其報酬 為20,001元。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166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0 年 5 月 10 日
家事法庭 司法事務官 蔡伊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件裁定,得於裁定書送達之翌日起10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向本庭提起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5 月 10 日
書記官 曾惠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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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