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司執消債清字第3號聲 請 人即債 務 人 劉慧華債 權 人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梁培華債 權 人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汪國華債 權 人 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利明献債 權 人 匯豐(臺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鄭海泉債 權 人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憲章債 權 人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永仁代 理 人 林玉惠債 權 人 新加坡商星展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原寶華商業銀行)法定代理人 陳亮丞債 權 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吳清文債 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麥克迪諾馬債 權 人 台灣美國運通國際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胡柏迪債 權 人 元大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原星展銀行轉讓)法定代理人 林武田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清算程序終結。 理 由一、按管理人於最後分配完結時,應即向法院提出關於分配之報 告;法院接到前項報告後,應即為清算程序終結之裁定,消 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27條第1項、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二、查本件聲請人即債務人劉慧華前經本院以100年度消債清字 第2號裁定開始清算程序在案,此有民事裁定在卷可稽。依 卷附債務人所提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全國財產稅總歸戶 財產查詢清單之記載,其名下財產有保單價值新台幣3,495 元,並依卷附民國100年4月12日債權人會議決議:供清算分 配之紀錄,經本院作成分配表並分配完結,此有分配表暨領 款通知在卷足憑,爰依上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0 年 5 月 3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沈珮純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中 華 民 國 100 年 5 月 31 日 書 記 官 林佩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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