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算事件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司執消債清字,100年度,3號
TCDV,100,司執消債清,3,201105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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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司執消債清字第3號
聲 請 人
即債 務 人 劉慧華
債 權 人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梁培華
債 權 人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汪國華
債 權 人  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利明献
債 權 人  匯豐(臺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鄭海泉
債 權 人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憲章
債  權 人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永仁
代 理 人 林玉惠
債 權 人 新加坡商星展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原寶華商業銀行)
法定代理人 陳亮丞
債 權 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清文
債 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麥克迪諾馬
債 權 人  台灣美國運通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胡柏迪
債 權 人 元大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原星展銀行轉讓)
法定代理人 林武田
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清算程序終結。
理 由
一、按管理人於最後分配完結時,應即向法院提出關於分配之報 告;法院接到前項報告後,應即為清算程序終結之裁定,消 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27條第1項、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二、查本件聲請人即債務人劉慧華前經本院以100年度消債清字 第2號裁定開始清算程序在案,此有民事裁定在卷可稽。依 卷附債務人所提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全國財產稅總歸戶 財產查詢清單之記載,其名下財產有保單價值新台幣3,495 元,並依卷附民國100年4月12日債權人會議決議:供清算分 配之紀錄,經本院作成分配表並分配完結,此有分配表暨領 款通知在卷足憑,爰依上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5 月 3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沈珮純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5 月 31 日
書 記 官 林佩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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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新加坡商星展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原寶華商業 , 台灣公司情報網
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匯豐(臺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匯豐(臺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台灣美國運通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