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司促字第17544號債 權 人 丁辛金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張柏中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 聲請: 確認請求標的為何。(本金、利息或一併請求?)二、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00 年 5 月 12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王幸瑜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中 華 民 國 100 年 5 月 12 日 書記官 廖梅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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