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司促字第16994號
債 權 人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汪國華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李松杰發支付命令,債權人應於本裁定
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一、聲請狀末之簽名或蓋章(不得以職銜章代替)。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5 月 10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湯家奕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5 月 10 日
書記官 林俐娜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