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0年度,16994號
TCDV,100,司促,16994,201105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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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司促字第16994號
債 權 人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汪國華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李松杰發支付命令,債權人應於本裁定
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一、聲請狀末之簽名或蓋章(不得以職銜章代替)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5   月  10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湯家奕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5   月  10  日
            書記官 林俐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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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