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0年度,16857號
TCDV,100,司促,16857,2011050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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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司促字第16857號
債 權 人 城市桂冠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侯一鳴
代 理 人 陳達平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李志鴻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
  聲請:
  ㈠確認債務人之實際住居所地。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5   月  5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王幸瑜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5   月  5   日
            書記官 謝坤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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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