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99年度附民字第515號
原 告 黃玉郎
被 告 李郁政
盧泓志
廖振吉
賴仲麒
上列被告等因偽造文書等案件(本院99年度金訴字第14號),經
原告黃玉郎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
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規定
,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原告就被告廖素慧被
訴違反銀行法所提附帶民事訴訟損害賠償部分,因該部分已判決
無罪在案,另行判決駁回,不在移送之列),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5 月 31 日
刑事第十一庭審判長法 官 林慧英
法 官 江奇峰
法 官 林學晴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 簡雅文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5 月 3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