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99年度易字第3628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鐘文棋
上列被告因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9年度偵字第24080
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 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被告鐘文棋於99年9 月23日上午10時許,在 臺中市○區○村路○ 段43號所經營之「超潔專業汽車美容店 」內,因告訴人林家琪前往該處尋找男友,被告竟因而心生 不滿,基於傷害人身體之犯意,持把玩麻將使用之木條毆打 告訴人,致告訴人受有上唇、雙肘及前臂挫傷等傷害,因認 為被告涉有刑法第277條第1項之傷害罪。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其告訴經撤回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此為刑事訴訟法第303 條第3 款、 第307 條所明定。本件被告鐘文棋經檢察官以刑法第277 條 第1 項之傷害罪提起公訴,依照同法第287 條前段規定係屬 告訴乃論之罪,茲經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具狀撤回告 訴,有撤回告訴聲請狀附卷可稽,爰不經言詞辯論,諭知不 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 條第3 款,第307 條,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5 月 31 日
刑事第六庭 法 官 李立傑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須附繕本),上訴於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
書記官 余怜儀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5 月 3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