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民字,100年度,219號
TCDM,100,附民,219,201105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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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00年度附民字第219號
原   告 蕭淑富
被   告 陳睿昇
上列被告因重利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
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事 實
一、原告訴之聲明及陳述如附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起訴狀所載。二、被告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 理 由
一、按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應於刑事訴訟起訴後第二審辯論終結 前為之。但在第一審辯論終結後,提起上訴前,不得提起。 刑事訴訟法第488條定有明文。又按在簡易程序,刑事簡易 案件在法院繫屬中,其簡易程序猶在,自得隨時提起附帶民 事訴訟(臺灣高等法院暨所屬法院92年法律座談會刑事類提 案第35號研討意見可資參照)。再按法院認為原告之訴不合 法者,應以判決駁回之。刑事訴訟法第502條第1項亦定有明 文。
二、經查,本件原告蕭淑富於民國100年5月2日提起本件附帶民 事訴訟之時,原告所指被告陳睿昇所涉犯重利之刑事案件雖 經檢察官偵查終結聲請簡易判決處刑,然於100年5月6日始 繫屬本院,原告起訴時該案尚未繫屬於本院等情,有臺灣高 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10 0年度偵字第6402號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各1份在卷可佐。是 原告於100年5月2日提起本件附帶民事訴訟,依照前開規定 ,顯於法不合,應予駁回。另原告得於被告所涉刑事案件繫 屬於法院之後,再提起附帶民事訴訟,附此敘明。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2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0 年 5 月 12 日
刑事第三庭 法 官 黃麗玲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應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5 月 12 日
書記官 黃毅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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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