偽造文書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訴字,100年度,726號
TCDM,100,訴,726,20110509,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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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0年度訴字第726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林子揚
具 保 人 石家瑜
上列被告因偽造文書等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石家瑜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貳萬元,沒入之。
理 由
一、按具保之被告逃匿者,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並 沒入之。不繳納者,強制執行。保證金已繳納者,沒入之。 又沒入保證金以法院之裁定為之。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 、第121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具保人石家瑜,因被告林子揚所犯之偽造文書等案件, 前經本院指定保證金額新臺幣2萬元,並由具保人石家瑜繳 納後已將被告釋放,有刑事被告保證書、收據各1紙在卷可 憑。嗣經本院傳喚被告於民國100年3月14日、100年4月11日 到庭應訊,並通知具保人通知被告到庭,否則沒入保證金, 惟被告屆期並未到庭,有送達證書及審判筆錄在卷可稽。復 經本院派警拘提被告,亦無法拘提被告到案,有拘票、報告 書各2紙在卷可稽,是被告顯已逃匿無訛,自應將該具保人 石家瑜繳納上開指定之保證金額沒入之。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0 年 5 月 9 日
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 官 張智雄
法 官 王金洲
法 官 李慧瑜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張雅慧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5 月 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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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