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危險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訴字,100年度,570號
TCDM,100,訴,570,201105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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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0年度訴字第570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李翊隆
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一00年度偵
字第二二0五號)及移送併案審理(一00年度偵字第六八八六
號、第六二七七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李翊隆自民國壹佰年伍月拾捌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 由
一、查本件被告李翊隆因犯公共危險及竊盜案件,前經本院訊問 後,認為其犯罪嫌疑重大,具有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第 一項第一款及第一百零一條之一第一項第一款、第五款之情 形,非予羈押,顯難進行追訴、審判或執行,而於民國一0 0年二月十八日執行羈押在案。
二、茲因被告之羈押期間即將屆滿,經本院訊問被告後,認為被 告乃經員警調閱案發地點之監視器後所查獲,而有事實足認 為有逃亡之虞,又被告前已有二次犯公共危險之前科,本案 復為此同質性之犯罪,且所犯竊盜案件亦有多起,而有事實 足認有反覆繼續實施同一竊盜及公共危險犯罪之虞,亦即前 所為羈押之原因依然存在,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是被告李 翊隆應自一00年五月十八日起延長羈押二月。爰依刑事訴 訟法第一百零八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5 月 10 日
刑事第十五庭 審判長法 官 楊文廣
法 官 柯雅惠
法 官 許惠瑜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 楊家印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5 月 1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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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