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訴字,100年度,1077號
TCDM,100,訴,1077,20110506,1

1/1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0年度訴字第1077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廖莉玲
上列被告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0年
度毒偵字第65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
理 由
一、本件被告廖莉玲所犯係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為三年以 上有期徒刑以外之罪,其於準備程序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 陳述,經受命法官告知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檢察官、 被告之意見後,本院認為適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 程序。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0 年 5 月 6 日
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鄭永玉
法 官 陳得利
法 官 施慶鴻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許清源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5 月 6 日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