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0年度自緝字第62號自 訴 人 保證責任台中市第二信用合作社代表人 王炎明自訴代理人 吳光陸律師被 告 周永富選任辯護人 黃秀蘭律師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經自訴人提起自訴,業經辯論終結,茲查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00 年 5 月 13 日 刑事第十八庭 法 官 蕭一弘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抗告。 書記官 黃士益中 華 民 國 100 年 5 月 1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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