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再審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聲簡再字,100年度,11號
TCDM,100,聲簡再,11,201105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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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0年度聲簡再字第11號
聲 請 人
即受判決人 楊政儒
上列聲請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對於本院中華民國一
百年一月二十四日一百年度簡字第三八號第一審刑事簡易判決,
聲請再審,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再審之聲請駁回。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因發現確實之新證據,聲請再審乙事。 ㈠按有罪之判決確定後,發現確實之新證據,足認受有罪判決 之人應受無罪、免訴、免刑或輕於原判決所認罪名之判決者 ,為受判決人之利益,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二十條第一項第 六款之規定,得聲請再審。
㈡聲請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簡易庭一百年度簡字第三八號判決判處確定,該確定判決認 定聲請人犯罪,是根據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條第二項施用 第二級毒品罪嫌,但是聲請人因日前才得知因聲請人檢舉陳 盛龍販毒集團等情,因聲請人之檢舉已全數落網,並搜出大 量毒品,有臺中市烏日區烏日分局派出所員警劉志良先生可 資證明,足認聲請人應受無罪、或輕於原判決之判決。 ㈢聲請人因未發現前開證據,至未主張該有利於己之情事,始 被判處罪刑確定,為此,依法聲請再審,請貴院明察,裁定 准予開始再審云云。
二、按聲請再審者,由判決之原審法院管轄,刑事訴訟法第四百 二十六條第一項定有明文。查再審聲請人即受判決人(下稱 受判決人)楊政儒前經本院於民國一百年一月二十四日以一 百年度簡字第三八號第一審刑事簡易判決判處有期徒刑四月 ,因其不服該判決而提起上訴,嗣於一百年三月十八日撤回 上訴,並於同日確定等情,有受判決人之臺灣高等法院被告 前案紀錄表及本院一百年度簡字第三八號刑事簡易判決書各 一份附卷可稽,依前開說明,本件受判決人向原審法院即本 院聲請再審核無違誤,此部分聲請再審之程序應屬適法,合 先敘明。
三、惟按聲請再審,應以再審書狀敘述理由,附具原判決之繕本 及證據,提出於管轄法院為之,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二十九條 定有明文。此為法定程式,如有違背者,法院自應依同法第 四百三十三條規定,以裁定駁回其再審之聲請。如確具有聲 請再審之理由,只能另行依法聲請。蓋刑事訴訟法再審編並 無準用同法第三編有關上訴之規定,自難謂此種訴訟程式之



欠缺,法院應先命為補正(最高法院七十一年臺抗字第三三 七號判例、八十八年度臺抗字第四一六號裁定意旨參照)。 復按法院認為聲請再審之程序違背規定者,應以裁定駁回之 ,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三十三條亦有明定。本件受判決人對於 前開第一審刑事簡易判決聲請再審,並未提出原判決繕本, 亦未附具聲請再審之相關證據,是受判決人聲請本件再審, 程序上仍違背規定,揆諸前揭規定及判例意旨,其聲請再審 即非合法,應予駁回。
四、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三十三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0 年 5 月 31 日
刑事第十一庭 法 官 林學晴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 簡雅文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5 月 3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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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