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發還扣押物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聲字,100年度,820號
TCDM,100,聲,820,201105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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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0年度聲字第820號
聲 請 人
即 被 告 陳德志
      翁仕堯
上列聲請人即被告因違反貪污治罪條例等案件(99年度訴字第27
11號),聲請發還扣押物,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本件扣案聲請人即被告陳德志翁仕堯所有 之電腦光碟、電腦主機、隨身硬碟、筆記本、光碟資料、名 片資料、記憶卡等物,經扣押在案,惟該等扣押物均屬聲請 人所有,且皆屬聲請人公司營運所需之物,而本案既經檢察 官偵查終結提起公訴,是已無扣押之必要,爰依刑事訴訟法 第142條之規定,聲請發還上開扣押物等語。二、按扣押物若無留存之必要者,不待案件終結,應以法院之裁 定或檢察官命令發還之,刑事訴訟法第142條第1項前段固定 有明文。又扣押物未經諭知沒收者,應即發還。但上訴期間 內或上訴中遇有必要情形,得繼續扣押之,同法第 317條前 段亦載有明文。
三、經查:本件聲請人即被告陳德志翁仕堯,因與同案被告即 彰化縣員林鎮鎮長吳宗憲等之違反貪污治罪條例等案件,業 經本院於100年3月30日以99年度訴字第2711號判決判處被告 陳德志翁仕堯均有期徒刑七月,褫奪公權一年,緩刑三年 ;同案被告吳宗憲等應執行有期徒刑十四年(褫奪公權八年 )等不等刑期之重刑在案。現已經檢察官與同案被告吳宗憲 等於法定上訴期間提起上訴,有該案判決書與上訴書狀等可 憑,是該案顯尚未確定,將來仍須將該案之全部卷證送交臺 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審理。而本件聲請人所指應還發之上揭 扣押物,雖未經本院於上開判決中諭知沒收,然上開扣押物 要屬本案前開被告等人被訴之重要證物,本件上訴後,上訴 審仍可能隨訴訟程序之發展而有另為其他調查之可能,衡情 尚有留存之必要,本案既尚未確定,在未經全部判決確定或 確認無留存必要前,自有必要繼續扣押,揆諸首揭規定,本 件聲請人請求發還扣押物,為無理由,應予駁回。中 華 民 國 100 年 5 月 31 日
刑事第八庭 法 官 張智雄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 黃舜民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5 月 3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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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