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0年度聲字第2051號
聲 請 人即
選任辯護人 王國泰律師
被 告 黃庭國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妨害自由等案件(本院100年度訴字第1159號
;偵查起訴案號:100年度偵字第6399號等),聲請具保停止羈
押,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理 由
一、查本件被告黃庭國因恐嚇取財等案件,前經本院訊問後,認 為其涉犯刑法第302條第1項、第346條第1項、第326條第1項 等犯罪嫌疑重大,且有共犯及證人尚待調查,有刑事訴訟法 第101條第1項第2款之情形,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或執 行,且有羈押之必要,遂裁定自民國100年4月29日起執行羈 押3月,並禁止接見通信在案。
二、茲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為被告之選任辯護人,而被告黃庭 國既經檢察官偵查終結起訴,已證明所犯並非重罪,且檢察 官顯已鞏固相當證據方對被告黃庭國提起公訴,而其餘共犯 亦已於偵查中證述明確,從卷證中復無證據證明被告黃庭國 有串證之虞,應以停止羈押具保方式足以擔保訴訟程序之順 利進行,爰聲請具保停止羈押等語。
三、按被告及得為其輔佐人之人或辯護人,得隨時具保,向法院 聲請停止羈押,刑事訴訟法第110條第1項定有明文。經查, 本件聲請人王國泰律師係被告之選任辯護人,本件聲請經核 符合前揭規定,合先敘明。
四、經查,被告黃庭國及其選任辯護人於本院100年5月23日準備 程序時,業已聲請傳喚共同被告即共犯伍權峰、梁雅玲、江 俞宣及被害人葉家蓉、證人徐美虹到庭交互詰問,上開證人 亦均經檢察官聲請調查,其中共犯江俞宣及證人徐美虹於偵 查階段均尚未接受調查,又被告黃庭國之供述內容核與共犯 伍權峰、梁雅玲及被害人葉家蓉前於警、偵訊分別供述、證 述情節均有不符;再審諸被害人葉家蓉前因另案為證人至臺 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應訊時,本案主嫌即共同被告伍權峰 等人即曾事先交付行動電話1支,要求被害人葉家蓉將庭訊 內容錄製下來,惟當庭遭承辦檢察官發現制止(詳本案起訴 書第9頁犯罪事實欄一、(七)之記載),足見被告黃庭國 所參與之本案犯罪集團,確有試圖勾串證人之前例。綜上所 述,本院認為被告黃庭國之羈押原因尚未消滅,聲請人聲請 具保停止羈押,不能准許,應予駁回。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5 月 30 日
刑事第十庭 審判長法 官 張恩賜
法 官 劉正中
法 官 廖慧如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張宏清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5 月 3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