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0年度聲字第1786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SUPADMI
ISWATI
SULASMI
RISMAWATI.
上列被告因違反電信法案件,經檢察官聲請單獨宣告沒收(99年
度緩字第1273號、100年度執聲字第110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之NOKIA銀紅色手機壹支(型號2760,序號000000000000000號)沒收。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按檢察官依第253條或第253條之1為不 起訴或緩起訴之處分者,對供犯罪所用、供犯罪預備或因犯 罪所得之物,以屬於被告者為限,得單獨聲請法院宣告沒收 :刑事訴訟法第259條之1定有明文。本件被告SUPADMI、ISW -ATI、SULASMI、RISMAWATI因共同違反電信法案件,經檢察 官以99年度偵字第7645號為緩起訴處分,於民國99年4月12 日確定,100年4月11日緩起訴期滿未經撤銷。扣案NOKIA銀 紅色手機1支(型號2760,序號000000000000000號),係供 被告SUPADMI、ISWATI、SULASMI、RISMAWATI犯罪所用之物 ,且為被告SUPADMI所有,爰依前開規定聲請宣告沒收等語 。
二、本院經核聲請意旨及卷內資料,於法並無不合,爰依刑法第 40條第1項,刑事訴訟法第259條之1,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0 年 5 月 10 日
刑事第二庭 法 官 施慶鴻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 許清源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5 月 1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