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0年度聲字第1773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具 保 人 羅榮逸
受 刑 人 易泰辰
上列受刑人因竊盜案件,經聲請人聲請沒入保證金(100年度執
聲沒字第9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羅榮逸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伍萬元,沒入之。
理 由
一、按具保之被告逃匿者,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並 沒入之。不繳納者,強制執行。保證金已繳納者,沒入之。 又沒入保證金以法院之裁定行之。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 、第121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是沒入具保人繳納之保證金 ,應以被告尚逃匿為要件。
二、聲請意旨略以:具保人羅榮逸因受刑人易泰辰犯竊盜案件, 經依檢察官指定之保證金額新臺幣5萬元,出具現金保證後 ,將受刑人釋放,茲因該受刑人逃匿(且於民國99年12月11 日後出境未歸),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之規定,應沒入具 保人繳納之保證金等語。
三、經查:本件聲請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臺灣臺中 地方法院檢察署收受刑事保證金通知、保證金收據、拘票、 員警職務報告書、送達證書、法務部戶役政連結作業系統查 詢資料、在監在押紀錄表、入出境資訊連結作業查詢資料等 附卷可參,具保人羅榮逸經聲請人合法通知,仍未帶同受刑 人到案接受執行,則受刑人顯已逃匿,從而,本院核聲請人 之聲請尚無不合,自應准予沒入保證金。
四、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21條第1項之規定,裁定如主 文。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5 月 17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第十三庭
法 官 劉麗瑛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 王綉玟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5 月 1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