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0年度聲字第1691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杜信璋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100年度毒偵字第674號
),經檢察官聲請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00年度聲沒字第90號)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壹包(驗餘淨重零點壹肆貳玖公克)沒收銷燬之。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按違禁物得單獨宣告沒收,且違禁物不 問屬於犯人與否,應宣告沒收;復按查獲之第二級毒品,不 問屬於犯人與否,沒收銷燬之,刑法第40條但書、第38條第 1項第1款、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分別 定有明文。被告杜信璋基於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之 犯意,於民國100年2月12日20時許,在臺中市○○區○○路 2段523號3樓之3住處,以將甲基安非他命置於玻璃球吸食器 燒烤加熱後,吸食所產生煙霧之方式,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 安非他命1次。嗣於100年2月15日19時50分許,為警持本院 核發之搜索票,在上開住處查獲,當場扣得第二級毒品甲基 安非他命1包(驗餘淨重0.1429公克)。被告經依本院100年 度毒聲字第130號裁定送觀察、勒戒後,認無繼施用毒品之 傾向,已於100年3月29日執行完畢釋放(所涉施用第二級毒 品部分,業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於100年4月6 日以100年度毒偵字第674號不起訴處分確定)。至上揭扣案 之毒品,經送請鑑驗結果,確係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 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2款所定之違禁物無訛, 有行政院衛生署草屯療養院100年2月16日草療鑑字第100020 0109號鑑定書乙紙附卷可稽。爰依上開法條規定,聲請宣告 沒收並諭知銷燬。
二、按違禁物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之,且得單獨宣 告沒收,刑法第38條第1項第1款、第2項及第40條第2項分別 定有明文,又按查獲之第二級毒品,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均 應沒收銷燬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亦有明 文。查本件扣案之上開甲基安非他命1包(驗餘淨重0.1429 公克),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所管制之第二級毒品,為違禁 物,依同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不問屬犯人與否, 沒收銷燬之,則依首揭之說明,應認本件聲請為正當,裁定 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5 月 4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第十三庭
法 官 劉麗瑛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 王綉玟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5 月 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