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發還扣押物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聲字,100年度,1226號
TCDM,100,聲,1226,2011051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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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0年度聲字第1226號
聲 請 人 菖宏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博修
聲 請 人 萬中砂石行
法定代理人 張友育
上列聲請人因本院99年度訴字第2897號違反貪污治罪條例案件,
聲請發還扣押物,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如附表一所示之物發還萬中砂石行,扣案如附表二所示之物發還菖宏營造有限公司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如附件一100年3月25日聲請狀所載。二、扣押物未經諭知沒收者,應即發還;扣押物若無留存之必要 者,應以法院之裁定或檢察官命令發還之,且扣押物之所有 人、持有人或保管人亦得請求發還保管,刑事訴訟法第317 條、第142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三、聲請人萬中砂石行菖宏營造有限公司聲請發還如附表一、 二所示之物,上開扣押物品經查與本院99年度訴字第2897號 貪污治罪條例案件無關,本件聲請並無不合,應予准許。據上論斷,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0 年 5 月 13 日
刑事第十八庭 審判長法 官 郭書豪
法 官 胡芷瑜
法 官 林世民
檢察官得抗告。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紀俊源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5 月 13 日
附表一、所有人 萬中砂石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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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 扣押物名稱、數量及地點 │ 備 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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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萬中」內帳1 本(內有資產負債表、│99年度大型字第254號編號50 │
│ │公司損益表)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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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二、所有人 菖宏營造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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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 扣押物名稱、數量及地點 │ 備 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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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正晟彰化銀行支票簿1 本(0000000至 │99年度大型字第254號編號51 │
│ │0000000)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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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存摺5本(含菖宏2本、僑泰開發1本、 │99年度大型字第254號編號52 │
│ │正晟李博修1本、立晟李博修1本)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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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菖宏彰化商業銀行支票簿1本(0000000│99年度大型字第254號編號53 │
│ │至0000000)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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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 │僑泰開發有限公司彰化商業銀行支票簿│99年度大型字第254號編號55 │
│ │1本(430471至0000000)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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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 │菖宏營造彰化銀行東勢分行(支票存款│99年度大型字第254號編號62 │
│ │,含電子化轉帳交易)往來對帳單10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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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菖宏營造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