竊盜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簡字,100年度,273號
TCDM,100,簡,273,20110530,1

1/1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0年度簡字第273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阮氏時 即NGU.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一百年度偵字第四三
0四號),再經蒞庭檢察官聲請改以簡易判決處刑,本院判決如
下:
主 文
阮氏時竊盜,處罰金新臺幣肆仟元,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阮氏時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於民國一百年二月五日上午 十時許,在江錦增所經營位於臺中市○○區○○街五七號之 服飾攤位內,徒手竊取江錦增所有之俏尔莎牌女士美體束身 黑色內衣一件(價值新臺幣一百元)。得手後,將該內衣放 於左邊腋下並用其外套加以遮掩,企圖僅以另件膚色內衣結 帳後即欲離去。嗣經江錦增發現後,報警處理,為警當場查 獲,並扣得上開黑色內衣一件(已發還江錦增)。二、訊據被告阮氏時固坦承有取得上開黑色內衣之事實,惟矢口 否認有何竊盜犯行,辯稱:伊用手將黑色內衣夾在腰部,還 在攤位上逛,伊還在考慮,還沒有決定云云。惟查,上揭犯 罪事實,業據被害人江錦增於警詢時指述綦詳,被告雖以上 開情詞置辯,然被告於警詢及偵查時皆自承其購買之膚色內 衣已經結帳,且衡諸經驗法則,一般民眾至店家消費購物, 縱有特定商品尚未決定是否購買,亦無將該商品先行夾帶於 身體復以衣物加以隱匿,而僅持他樣商品結帳之理,被告上 開所辯,顯係臨訟卸責之詞,實不足採。此外,復有臺中市 政府警察局清水分局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刑案現場 測繪圖、贓物認領保管單、外人居留資料查詢(外勞)-明 細內容顯示畫面、指紋卡片、外勞居留資料查詢-明細內容 顯示畫面各一份及贓物照片二張在卷可佐,本件事證明確, 被告犯行洵堪認定,應予依法論科。
三、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三百二十條第一項之竊盜罪。爰審 酌被告僅因一時貪念而竊取他人之物,行為固無足取,惟念 及其犯罪手段尚稱平和、以及其所竊取物品之價值亦屬非鉅 ,且被害人江錦增業已領回上開遭竊物品,另被告犯罪後未 有表達悔悟之意,於犯罪後態度部分尚無從為其有利之考量 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以新臺幣一千元 折算一日之易服勞役折算標準,以資懲儆。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一項、第三項、第四百五十 四條第一項,刑法第三百二十條第一項、第四十二條第三項



前段,刑法施行法第一條之一第一項、第二項前段,逕以簡 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5 月 30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林學晴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簡易判決,得於簡易判決送達之日起十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向本庭提出上訴(須附繕本)。上訴書狀如未敘述理由,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二十日內補提理由書於本院。 書記官 簡雅文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5 月 30 日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刑法第三百二十條第一項: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罪,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