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明異議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交聲字,100年度,1348號
TCDM,100,交聲,1348,2011050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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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交通事件裁定    100年度交聲字第1339號
                  100年度交聲字第1340號
                  100年度交聲字第1341號
                  100年度交聲字第1342號
                  100年度交聲字第1343號
                  100年度交聲字第1344號
                  100年度交聲字第1345號
                  100年度交聲字第1346號
                  100年度交聲字第1347號
                  100年度交聲字第1348號
                  100年度交聲字第1349號
                  100年度交聲字第1350號
                  100年度交聲字第1351號
                  100年度交聲字第1352號
                  100年度交聲字第1353號
原處分機關 交通部公路總局臺中區監理所臺中市監理站
異 議 人
即受處分人 丁鈺修
送達代收人 丁銘輝
上列受處分人因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案件,對於交通部公
路總局臺中區監理所臺中市監理站如附表所示之裁決,聲明異議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如附表編號十四、十五之原處分關於罰鍰部分撤銷。上開撤銷部分,丁鈺修汽車駕駛人,行車速度超過規定之最高速限,處罰鍰新臺幣壹仟貳佰元。
其餘異議均駁回。
理 由
一、原處分意旨略以:異議人即受處分人(下稱異議人)丁鈺修 名下所有車牌號碼637-ELF號重機車,先後於如附表所示之 違規時間,行經臺中市○○路521號前,分別有如附表所示 之違規事由,經臺中市政府警察局交通警察大隊以如附表所 示之舉發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通知單,依違反道路交通管 理處罰條例第40條規定逕行舉發。原處分機關遂先後於如附 表所示之裁決時間,依附表所示之處罰規定,分別裁處如附 表所示之處罰等語。
二、本件異議意旨則以:異議人現居住於臺中市○區○○街77號 ,並就讀於中興大學,往返學校與住處間,只知道回程路上 有測速器,並設有警告牌,去程未有警告牌,一直以為是單 邊測速,直至今年3月24日查詢才知99年10月起同一地點(



去程)被測速,且因戶籍地與居住地不同未收到罰單,以致 被連續開罰15開超速罰單。異議人超速雖屬不該,但該路段 未設置警告標誌,又因未收到罰單而連續被罰實無法接受, 懇請主持公道,撤銷原處分等語。
三、關於附表編號1部分:
(一)按受處分人,不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8條主管機關 所為之處罰,得於接到裁決書之翌日起20日內,向管轄之 地方法院聲明異議;又交通法庭認聲明異議不合法律上之 程式或其異議權已經喪失者,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不合 法律上之程式可補正者,應先定期命為補正,逾期不補正 者,即予駁回,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87條第1項、道 路交通事件處理辦法第17條分別定有明文。另處理違反道 路交通管理事件,有關文書送達之程序,準用行政程序法 送達之規定,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統一裁罰標準及處理 細則第5條定有明文;而行政程序法中對於文書送達,於 應受送達人之住居所、事務所或營業所為之;於應送達處 所不獲會晤應受送達人時,得將文書付與有辨別事理能力 之同居人、受僱人或應送達處所之接收郵件人員;送達, 不能依前2條規定為之者,得將文書寄存送達地之地方自 治或警察機關,並作送達通知書2份,1份黏貼於應受送達 人住居所、事務所、營業所或其就業處所門首,另1份交 由鄰居轉交或置於該送達處所信箱或其他適當位置,以為 送達;前項情形,由郵政機關為送達者,得將文書寄存於 送達地之郵政機關,行政程序法第72條第1項前段、第73 條第1項、第74條第1項、第2項亦有明定。又行政文書依 行政程序法第74條第1項規定為寄存送達者,如確已完成 文書寄存於地方自治、警察機關或郵政機構,並製作送達 通知單2份,1份黏貼於送達處所之門首,另1份交由鄰居 轉交或置於送達處所信箱或其他適當位置時,無論應受送 達人實際上何時受領文書,均以寄存之日期視為收受送達 之日期,而發生送達之效力(最高行政法院95年度裁字第 634號裁定要旨、臺灣高等法院暨所屬法院97年法律座談 會刑事類提案第42號研討結果可資參照)。
(二)查:本件裁決書經原處分機關以郵務掛號之方式送達至異 議人之戶籍地址即臺中市○區○○路51號7樓之4,因未獲 會晤異議人本人,亦無受領文書之同居人、受僱人或應送 達處所之接收郵件人員,乃於100年3月9日寄存於臺中民 權路郵局,送達人員並製作送達通知書2份,1份黏貼於應 受送達人門首,另1份置於受送達處所信箱或適當位置以 為送達等情,有上開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裁決書、送達



證書及異議人之個人基本資料查詢結果各1份附卷可稽。 揆諸上開規定,本件裁決書業於100年3月9日已合法送達 予異議人,核無違誤。至異議人雖稱:其實際住居與戶籍 地不同云云,惟按所謂「住居所」,係民法上概念(即民 法第20條至第24條所規定),指當事人依一定事實,足認 以久住之意思,住於一定之地域者,即為設定其住所於該 地,所謂「一定事實」,包括戶籍登記、居住情形等,以 戶籍登記資料為主要依據,但不以登記為要件,而本件以 寄存送達方式送達於異議人之戶籍地址,已生合法送達效 力,異議人如有戶籍地址與實際住居所不同情事,本應自 行向主管機關陳報實際住居所,尚難課以處分機關訪查其 實際住居所之責,異議人既未遷移戶籍地址或陳報新址, 自應隨時注意戶籍地址有無相關郵件送達,且無論其是否 實際領取裁決書,並不影響依法所生寄存送達效力;是異 議人倘對本件裁決書之處分不服,依前揭規定,自應於該 裁決書合法送達之翌日即100年3月10日起算20日,至100 年3月29日止之異議期間內聲明異議;然異議人遲至100年 4月19日始行具狀就上開裁決書聲明異議,有異議人聲明 異議狀上之原處分機關收件章戳1枚在卷可憑,其異議顯 已逾法定期限,且無從命其補正,自應予以駁回。四、關於附表編號2至15部分:
(一)按汽車駕駛人,行車速度,超過規定之最高時速,或低於 規定之最低時速,除有第43條條第1項第2款情形外,處新 臺幣1,200元以上2,400元以下罰鍰;汽車駕駛人有道路交 通管理處罰條例第40條情形者,除依原條款處罰鍰外,並 予記違規點數1點,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40條、第63 條第1項第1款分別定有明文。查:異議人名下所有車牌號 碼637-ELF號重機車,先後於如附表編號2至15所示之違規 時間,行經臺中市○○路521號前,分別有如附表編號2至 15所示之超速違規事由,經臺中市政府警察局交通警察大 隊以如附表編號2至15所示之舉發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 通知單,依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40條規定逕行舉 發等情,為異議人所不爭執,並有附表編號2至15所示之 舉發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通知單、裁決書、採證相片各 1份在卷可參,是異議人有於上揭時、地行車速度超過規 定最高時速之違規行為,洵堪認定。
(二)異議人雖以前揭情詞請求免罰;惟按道路交通安全規則及 相關道路交通安全法規,皆係基於維護社會公眾用路安全 暨避免發生事故之目的而訂定,為社會公眾用路之基本依 據,任何駕駛人駕車行駛在道路上,本即具有遵守相關規



定以保障自身及他人通行安全之義務。至警告標示之設置 ,係具提醒、督促駕駛者注意之作用而已,尚非以其設置 處所妥當與否,作為判定該處得否取締超速違規之所據。 易言之,交通法規之遵守義務,要不因舉發警告標誌之設 置與否而有異。否則,僅在見有超速違規舉發警告標誌之 際,始為求免受罰而被動遵循法規;未有警告標誌之處, 即恣意違規超速,此種未確實並始終守法之投機心理,顯 非法治社會應有之正確觀念。再者,市區○道路無速限標 誌或標線者,行車時速不得超過50公里,法有明文,異議 人為經合法考試領取得駕駛執照之人,對於其所應遵守之 交通規則,自不得推諉需有警告標示之提醒,始知有遵循 之義務,是異議人以其行駛路線僅設有單邊警告標誌求為 免責,即屬無據。另按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40條之規 定,並不以「第一次罰單送達予違規行為人後方得再行舉 發」為處罰之要件,且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85條之 1 第2項第1款規定:同條例第7條之2之逕行舉發汽車行車 速度超過規定之最高速限或低於規定之最低速度或有第33 條第1項、第2項之情形,其違規地點相距6公里以上、違 規時間相隔6分鐘以上或行駛經過一個路口以上,得連續 舉發,異議人上開各次違規時間係在不同時日,前後相隔 顯已逾6分鐘,依前揭規定,原舉發機關依法就各次分別 舉發,即無違誤。況且汽車駕駛人本有遵守交通安全規則 之義務,並應養成守法習慣,自不應以有無發現遭科學儀 器拍照舉發而存有僥倖心理,即任意違規行駛,是以異議 人尚不得以未收受舉發違規通知單,以致其自始不知被科 學儀器拍照並遭逕行舉發,做為其因而一再違規受罰之脫 詞。故異議人另稱:因為未收到舉發違規通知單,導致連 續違規被罰云云,亦無足卸免其責。
(三)再按本條例所定罰鍰之處罰,受處罰人接獲違反道路交通 管理事件通知單後,於15日內得不經裁決,逕依第92條第 3項之罰鍰基準規定,向指定之處所繳納結案;不服舉發 事實者,應於15日內,向處罰機關陳述意見;其不依通知 所定期限前往指定處所聽候裁決,且未依規定期限繳納罰 鍰結案或向處罰機關陳述意見者,處罰機關得逕行裁決之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9條第1項亦有明定。而依違反 道路交通管理事件統一裁罰基準及處理細則第2條之違反 道路交通管理事件統一裁罰基準表,及同細則第44條規定 ,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行為人,未依規定自動繳納罰鍰 ,或未依規定到案聽候裁決,處罰機關應依基準表於通知 單送達且逾越應到案期限60日之3個月內,逕行裁決之。



由上揭規定可知,關於舉發通知單所載「應到案日期」之 目的,係賦予行為人於期限內到案繳交罰款或使其對違規 之行為有陳述、爭執之機會,並使原處分機關得據此日期 ,作為行為人逾期到案科處較高罰鍰之標準。查:附表編 號14、15所示之舉發通知單,其所記載應到案日期均為10 0年1月6日前,該2件舉發通知單經舉發機關以異議人戶籍 地址「臺中市○區○○路51號7樓之4」為送達,因無人領 取,乃於100年1月18日依法寄存送達於臺中民權路郵局, 此有送達證書2份在卷可憑。則上開舉發通知單合法送達 異議人之日期,已在舉發通知單上所載應到案日期之後, 異議人縱使在寄存送達當日前往郵局領取該份舉發通知單 ,亦無從依其上所記載之應到案期限,享有自動到案並繳 納較低額罰鍰之機會,是原處分機關以異議人未依限到案 從重裁處罰鍰1,400元,容有未洽;又本院認逕以裁處異 議人最低額度之罰鍰,對於異議人之權益並無不利益之影 響,如僅以原舉發違規通知單上所載到案日期之瑕疵即撤 銷原處分,待原舉發機關重新送達後,再由原處分機關為 相同內容之裁罰,顯不符訴訟經濟,爰由本院將上開2件 原處分關於罰鍰部分撤銷,並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 40條、第63條第1項第1款及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統一裁 罰基準表規定,自為裁定如主文第2項所示,以資適法。 至原處分機關就異議人關於附表編號2至13所示之違規行 為裁決部分,既係依法定最低罰鍰裁處,且異議人亦就上 開違規情事向本院陳述意見經本院審酌如上,則異議人之 權益已受充分保障,而無不利之影響,是就上揭舉發通知 單送達情形,即不再一一審認,附此敘明。
(四)末按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受處罰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無 法一次完納罰鍰,得敘明理由向處罰機關申請分期繳納: 1.義務人依其經濟狀況,無法一次完納本條例罰鍰。2.因 天災、事變或其他不可抗力,致遭受重大財產損失,違反 道路交通管理事件統一裁罰基準及處理細則第60條定有明 文。是本件異議人有因經濟狀況不佳而無力負擔罰鍰乙情 ,若有合乎前揭法條規定之要件,自得依上開規定向原處 分機關申請分期繳納罰鍰並待其審核,亦併予敘明。五、據上論斷,應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87條第2項、道路 交通事件處理辦法第17條、第18條、第19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0 年 5 月 3 日
交通法庭 法 官 巫淑芳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莊金屏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5 月 3 日
附表:
┌─┬──────┬────┬──────┬─────┬────┬────────┬────┬─────┐
│編│裁決日期、裁│舉發機關│原舉發通知單│違規時間 │違規地點│違規事由 │違反法規│罰鍰(新臺│
│號│決書字號 │ │字號 │ │ │ │依據 │幣) │
├─┼──────┼────┼──────┼─────┼────┼────────┼────┼─────┤
│1 │100年3月4日 │臺中市警│中市警交字第│99年10月11│臺中市建│限速50公里,經檢│道路交通│1,500元, │
│ │裁監稽違字第│察局交通│G0H289855號 │日18時02分│成路521 │定合格儀器測照,│管理處罰│並記違規點│
│ │裁61-G0H2898│警察大隊│ │ │號前 │時速66公里,超速│條第40條│數1點 │
│ │55號 │直屬第一│ │ │ │16公里(未滿20公│、第63條│ │
│ │ │分隊 │ │ │ │里)。 │第1項第1│ │
│ │ │ │ │ │ │ │款 │ │
├─┼──────┼────┼──────┼─────┼────┼────────┼────┼─────┤
│2 │100年4月7日 │臺中市警│中市警交字第│100年3月12│臺中市建│限速50公里,經檢│道路交通│1,200元, │
│ │裁監稽違字第│察局交通│G1H131001號 │日16時02分│成路521 │定合格儀器測照,│管理處罰│並記違規點│
│ │裁61-G1H1310│警察大隊│ │ │號前 │時速62公里,超速│條第40條│數1點 │
│ │01號 │直屬第一│ │ │ │12公里(未滿20公│、第63條│ │
│ │ │分隊 │ │ │ │里)。 │第1項第1│ │
│ │ │ │ │ │ │ │款 │ │
├─┼──────┼────┼──────┼─────┼────┼────────┼────┼─────┤
│3 │100年4月7日 │臺中市警│中市警交字第│100年3月8 │臺中市建│限速50公里,經檢│道路交通│同上 │
│ │裁監稽違字第│察局交通│G1H130764號 │日14時50分│成路521 │定合格儀器測照,│管理處罰│ │
│ │裁61-G1H1307│警察大隊│ │ │號前 │時速66公里,超速│條第40條│ │
│ │64號 │直屬第一│ │ │ │16公里(未滿20公│、第63條│ │
│ │ │分隊 │ │ │ │里)。 │第1項第1│ │
│ │ │ │ │ │ │ │款 │ │
├─┼──────┼────┼──────┼─────┼────┼────────┼────┼─────┤
│4 │100年4月7日 │臺中市警│中市警交字第│100年3月5 │臺中市建│限速50公里,經檢│道路交通│同上 │
│ │裁監稽違字第│察局交通│G1H138855號 │日13時07分│成路521 │定合格儀器測照,│管理處罰│ │
│ │裁61-G1H1388│警察大隊│ │ │號前 │時速67公里,超速│條第40條│ │
│ │55號 │直屬第一│ │ │ │17公里(未滿20公│、第63條│ │
│ │ │分隊 │ │ │ │里)。 │第1項第1│ │
│ │ │ │ │ │ │ │款 │ │
├─┼──────┼────┼──────┼─────┼────┼────────┼────┼─────┤
│5 │100年4月7日 │臺中市警│中市警交字第│100年2月27│臺中市建│限速50公里,經檢│道路交通│同上 │
│ │裁監稽違字第│察局交通│G1H122047號 │日16時38分│成路521 │定合格儀器測照,│管理處罰│ │
│ │裁61-G1H1220│警察大隊│ │ │號前 │時速63公里,超速│條第40條│ │
│ │47號 │直屬第一│ │ │ │13公里(未滿20公│、第63條│ │
│ │ │分隊 │ │ │ │里)。 │第1項第1│ │




│ │ │ │ │ │ │ │款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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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100年4月7日 │臺中市警│中市警交字第│100年2月25│臺中市建│限速50公里,經檢│道路交通│同上 │
│ │裁監稽違字第│察局交通│G1H103722號 │日12時59分│成路521 │定合格儀器測照,│管理處罰│ │
│ │裁61-G1H1037│警察大隊│ │ │號前 │時速67公里,超速│條第40條│ │
│ │22號 │直屬第一│ │ │ │17公里(未滿20公│、第63條│ │
│ │ │分隊 │ │ │ │里)。 │第1項第1│ │
│ │ │ │ │ │ │ │款 │ │
├─┼──────┼────┼──────┼─────┼────┼────────┼────┼─────┤
│7 │100年4月7日 │臺中市警│中市警交字第│100年2月18│臺中市建│限速50公里,經檢│道路交通│同上 │
│ │裁監稽違字第│察局交通│G1H090310號 │日8時22分 │成路521 │定合格儀器測照,│管理處罰│ │
│ │裁61-G1H0903│警察大隊│ │ │號前 │時速64公里,超速│條第40條│ │
│ │10號 │直屬第一│ │ │ │14公里(未滿20公│、第63條│ │
│ │ │分隊 │ │ │ │里)。 │第1項第1│ │
│ │ │ │ │ │ │ │款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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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100年4月7日 │臺中市警│中市警交字第│100年1月13│臺中市建│限速50公里,經檢│道路交通│同上 │
│ │裁監稽違字第│察局交通│G1H041692號 │日17時29分│成路521 │定合格儀器測照,│管理處罰│ │
│ │裁61-G1H0416│警察大隊│ │ │號前 │時速62公里,超速│條第40條│ │
│ │92號 │直屬第一│ │ │ │12公里(未滿20公│、第63條│ │
│ │ │分隊 │ │ │ │里)。 │第1項第1│ │
│ │ │ │ │ │ │ │款 │ │
├─┼──────┼────┼──────┼─────┼────┼────────┼────┼─────┤
│9 │100年4月7日 │臺中市警│中市警交字第│100年1月12│臺中市建│限速50公里,經檢│道路交通│同上 │
│ │裁監稽違字第│察局交通│G1H041662號 │日13時22分│成路521 │定合格儀器測照,│管理處罰│ │
│ │裁61-G1H0416│警察大隊│ │ │號前 │時速63公里,超速│條第40條│ │
│ │62號 │直屬第一│ │ │ │13公里(未滿20公│、第63條│ │
│ │ │分隊 │ │ │ │里)。 │第1項第1│ │
│ │ │ │ │ │ │ │款 │ │
├─┼──────┼────┼──────┼─────┼────┼────────┼────┼─────┤
│10│100年4月7日 │臺中市警│中市警交字第│100年1月10│臺中市建│限速50公里,經檢│道路交通│同上 │
│ │裁監稽違字第│察局交通│G1H036455號 │日7時52分 │成路521 │定合格儀器測照,│管理處罰│ │
│ │裁61-G1H0364│警察大隊│ │ │號前 │時速63公里,超速│條第40條│ │
│ │55號 │直屬第一│ │ │ │13公里(未滿20公│、第63條│ │
│ │ │分隊 │ │ │ │里)。 │第1項第1│ │
│ │ │ │ │ │ │ │款 │ │
├─┼──────┼────┼──────┼─────┼────┼────────┼────┼─────┤
│11│100年4月7日 │臺中市警│中市警交字第│100年1月8 │臺中市建│限速50公里,經檢│道路交通│同上 │
│ │裁監稽違字第│察局交通│G1H029364號 │日14時44分│成路521 │定合格儀器測照,│管理處罰│ │
│ │裁61-G1H0293│警察大隊│ │ │號前 │時速64公里,超速│條第40條│ │




│ │64號 │直屬第一│ │ │ │14公里(未滿20公│、第63條│ │
│ │ │分隊 │ │ │ │里)。 │第1項第1│ │
│ │ │ │ │ │ │ │款 │ │
├─┼──────┼────┼──────┼─────┼────┼────────┼────┼─────┤
│12│100年4月7日 │臺中市警│中市警交字第│99年12月30│臺中市建│限速50公里,經檢│道路交通│同上 │
│ │裁監稽違字第│察局交通│G1H019796號 │日13時11分│成路521 │定合格儀器測照,│管理處罰│ │
│ │裁61-G1H0197│警察大隊│ │ │號前 │時速66公里,超速│條第40條│ │
│ │96號 │直屬第一│ │ │ │16公里(未滿20公│、第63條│ │
│ │ │分隊 │ │ │ │里)。 │第1項第1│ │
│ │ │ │ │ │ │ │款 │ │
├─┼──────┼────┼──────┼─────┼────┼────────┼────┼─────┤
│13│100年4月7日 │臺中市警│中市警交字第│100年3月13│臺中市建│限速50公里,經檢│道路交通│同上 │
│ │裁監稽違字第│察局交通│G1H138882號 │日17時01分│成路521 │定合格儀器測照,│管理處罰│ │
│ │裁61-G1H1388│警察大隊│ │ │號前 │時速63公里,超速│條第40條│ │
│ │82號 │直屬第一│ │ │ │13公里(未滿20公│、第63條│ │
│ │ │分隊 │ │ │ │里)。 │第1項第1│ │
│ │ │ │ │ │ │ │款 │ │
├─┼──────┼────┼──────┼─────┼────┼────────┼────┼─────┤
│14│100年4月7日 │臺中市警│中市警交字第│99年11月25│臺中市建│限速50公里,經檢│道路交通│1,400元, │
│ │裁監稽違字第│察局交通│G0H331541號 │日20時21分│成路521 │定合格儀器測照,│管理處罰│並記違規點│
│ │裁61-G0H3315│警察大隊│ │ │號前 │時速67公里,超速│條第40條│數1點 │
│ │41號 │直屬第一│ │ │ │17公里(未滿20公│、第63條│ │
│ │ │分隊 │ │ │ │里)。 │第1項第1│ │
│ │ │ │ │ │ │ │款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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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100年4月7日 │臺中市警│中市警交字第│99年11月23│臺中市建│限速50公里,經檢│道路交通│1,400元, │
│ │裁監稽違字第│察局交通│G0H331499號 │日7時24分 │成路521 │定合格儀器測照,│管理處罰│並記違規點│
│ │裁61-G0H3314│警察大隊│ │ │號前 │時速67公里,超速│條第40條│數1點 │
│ │99號 │直屬第一│ │ │ │17公里(未滿20公│、第63條│ │
│ │ │分隊 │ │ │ │里 │第1項第1│ │
│ │ │ │ │ │ │ │款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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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