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0年度中簡字第1318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范大燕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
決處刑(100年度毒偵字第1085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范大燕施用第二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台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本院認定之犯罪事實、證據及應適用之法條,除檢察官聲請 簡易判決處刑書中證據並所犯法條欄二內應補充「其施用第 二級毒品而持有第二級毒品之低度行為,應為其施用第二級 毒品之高度行為所吸收,不另論罪。」之記載外,餘均與檢 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相同,茲引用之。(詳如附 件)
二、依刑事訟訴法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一項、第四百五十四條第二 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條第二項,刑法第十一條前段、 第四十七條第一項、第四十一條第一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 如主文所示之刑。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5 月 24 日
臺中簡易庭 法 官 許惠瑜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 楊家印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5 月 24 日
附錄法條: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條第二項
施用第二級毒品者,處 3 年以下有期徒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