詐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中簡字,100年度,1076號
TCDM,100,中簡,1076,2011050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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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0年度中簡字第1076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張家娟
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0 年度
偵緝字第578、579、580、581號),及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
函送併辦(100年度偵字第2292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張家娟幫助犯詐欺取財罪,處拘役肆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除將處刑書附表更正如附表所示,並增引被害人陳靖青 之指述、郵政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表、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 司臺中郵局函檢送臺中何厝郵局第000000-0號存簿儲金林承 恩帳戶立帳申請書等影本為證據外,餘之犯罪事實、證據及 理由均引用處刑書之記載(詳附件)。
二、被告張家娟以一申辦並交付0000000000號SIM 卡之行為,同 時幫助詐欺集團詐騙附表所示之被害人,為一行為觸犯數罪 名之想像競合犯,應從一重處斷。函送併辦即附表編號1 部 分,與聲請簡易判決處刑部分,有裁判上一罪之想像競合犯 關係,為起訴效力所及,且經函送併辦,本院自應併予審理 。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第454條第2項,刑法第30條、 第339條第1項、第55條前段、第41條第1項前段,刑法施行 法第1條之1,逕以簡易判決處如主文所示之刑。四、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 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 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 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5 月 9 日
臺中簡易庭 法 官 林慧英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陳玲誼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5 月 9 日
附錄論罪科刑法條
刑法第339條第1項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1千元以下罰金。
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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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被害人│犯罪時間│金額(新│詐欺之帳號 │詐騙方法 │
│ │ │ │臺幣)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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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陳靖青│971101 │4600元 │台中何厝郵局│在奇摩拍賣網站│
│ │ │ │ │000000000000│拍賣濱崎步10周│
│ │ │ │ │87號 │年紀念亞洲巡迴│
│ │ │ │ │ │台北演唱會門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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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蔡佳君│971102 │6200元 │萬泰銀行松江│在奇摩拍賣網站│
│ │ │ │ │分行00000000│拍賣惠來谷關溫│
│ │ │ │ │9608號 │泉會館聆泉湯套│
│ │ │ │ │ │房住宿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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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林品蓁│971102 │2100元 │萬泰銀行松江│在奇摩拍賣網站│
│ │ │ │ │分行00000000│拍賣行動冰箱 │
│ │ │ │ │9608號 │ │
├──┼───┼────┼────┼──────┼───────┤
│ 4 │張文美│971103 │4140元 │萬泰銀行松江│在奇摩拍賣網站│
│ │ │ │(處刑書 │分行00000000│拍賣花蓮美崙大│
│ │ │ │誤植為 │9608號 │飯店住宿券 │
│ │ │ │4150元)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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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 │張惠玲│971105 │7000元 │上海商業銀行│在奇摩拍賣網站│
│ │ │ │ │基隆分行5320│拍賣東元洗衣機│
│ │ │ │ │0000000000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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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