妨害公務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中交簡字,100年度,1128號
TCDM,100,中交簡,1128,2011052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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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0年度中交簡字第1128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李汶璋
上列被告因妨害公務等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
0年度偵字第7381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李汶璋犯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罪,處拘役伍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又犯妨害公務執行罪,處拘役伍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應執行拘役玖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證據及理由均引用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454條第2項,刑法第18 5條之3、第135條第1項、第41條第1項前段、第51條第6款, 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所示。三、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 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 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 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5 月 25 日
臺中簡易庭 法 官 林慧英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陳玲誼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5 月 27 日
附錄論罪科刑法條
刑法第185條之3
服用毒品、麻醉藥品、酒類或其他相類之物,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駕駛者,處1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15萬元以下罰金。
刑法第135條第1項
對於公務員依法執行職務時,施強暴脅迫者,處3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3百元以下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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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