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0年度中交簡字第1109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林格裕
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0
年度速偵字第2083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林格裕服用酒類,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駕駛,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證據及所犯法條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 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454條第2項,刑法第18 5條之3、第41條第1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逕以簡 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5 月 25 日
臺中簡易庭 法 官 郭德進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並敘述上訴之理由。
書記官 陳惠玲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5 月 25 日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刑法第185之3
服用毒品、麻醉藥品、酒類或其他相類之物,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駕駛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十五萬元以下罰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