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債務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重訴字,99年度,227號
TYDV,99,重訴,227,2011051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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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重訴字第227號
上 訴 人 徐崧華
被 上 訴人 PETER LI.
上列當事人間因本院民國99年度重訴字第227號請求清償債務事
件,上訴人不服判決結果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
新台幣(下同)9,057,661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36,041 元,
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該上
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5   月  12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高明德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之部分如有不服,得於裁定送達後
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命補
裁判費之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5   月  12  日
                  書記官 崔青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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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