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重訴字第225號
上 訴 人 許瑞琳
法定代理人 許鳳鑾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吳文進等間因99年度重訴字第225 號損害
賠償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
(下同)3,956,452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60,306元,未據上訴
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
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
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5 月 18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魏于傑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
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5 月 19 日
書記官 黃瓊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