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訴字第634號
上 訴 人 徐翊銘
被 上訴人 臺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耀興
被 上訴人 胡瓈予
張雪花
洪翠萍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優先承買權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99年度
訴字第634 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到院。
㈠經查,本件聲明第1 項之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
28,328,888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61,304 元,上訴人尚未繳
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上訴人於
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㈡次查,本件上訴聲明第2 項部分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28,328,8
88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91,956 元。另聲明第4 項部分訴訟
標的金額核定為600,000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9,750 元,均
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該
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未繳,即
以上訴不合程式,駁回其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5 月 5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林哲賢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
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 元,其餘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5 月 5 日
書記官 陳佳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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