確認優先購買權存在等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訴字,99年度,634號
TYDV,99,訴,634,2011050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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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訴字第634號
上 訴 人 徐翊銘
被 上訴人 臺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耀興
被 上訴人 胡瓈予
      張雪花
      洪翠萍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優先承買權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99年度
訴字第634 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到院。
㈠經查,本件聲明第1 項之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
 28,328,888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61,304 元,上訴人尚未繳
 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上訴人於
 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㈡次查,本件上訴聲明第2 項部分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28,328,8
 88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91,956 元。另聲明第4 項部分訴訟
 標的金額核定為600,000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9,750 元,均
 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該
 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未繳,即
 以上訴不合程式,駁回其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5   月  5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林哲賢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
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 元,其餘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5   月  5   日
               書記官 陳佳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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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臺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