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訴字,99年度,501號
TYDV,99,訴,501,20110527,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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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訴字第501號
原   告 臻愛巴黎社區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吳蕙雯
訴訟代理人 邱奕澄律師
      林珪嬪律師
      謝光輝
被   告 揚庭保全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馮俊綱
被   告 驪京公寓大廈管理維護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潔英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王冠登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準備程序,並指定於民國100 年7 月4 日上午9 時30分在本院第二法庭行準備程序。原告之法定代理人如有變更,應提出承受訴訟狀並逕送被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5 月 27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袁雪華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5 月 27 日
書記官 劉霜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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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驪京公寓大廈管理維護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揚庭保全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