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重訴字,89年度,514號
KSDV,89,重訴,514,200202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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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八十九年度重訴字第五一四號
  原   告 龍鴻航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被   告 永井造機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右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本件宣判期日原指定民國九十一年二月二十八日下午四時,茲因該日為法定假日,茲更訂於民國九十一年二月二十七日下午五時宣判,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二   月  二十二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
~B法   官 陳建中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二   月  二十二  日~B法院書記官 林佳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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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龍鴻航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永井造機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