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八十九年度重訴字第五一四號
原 告 龍鴻航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被 告 永井造機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右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本件宣判期日原指定民國九十一年二月二十八日下午四時,茲因該日為法定假日,茲更訂於民國九十一年二月二十七日下午五時宣判,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二 月 二十二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
~B法 官 陳建中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二 月 二十二 日~B法院書記官 林佳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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