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不當得利等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重訴字,98年度,350號
TYDV,98,重訴,350,20110517,2

1/1頁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重訴字第350號
上 訴 人 陳弘芳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莊玉泉等5 人間因本院98年度重訴字第35
0 號返還不當得利等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一百年三月三十
一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
定為新臺幣9,520,000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142,872 元
,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該
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1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上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5   月  17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陳心婷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 仟元;其餘
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書記官 林君燕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5   月  17  日
備註:上訴人若繳納裁判費用後,請務必將收據「綠色聯」當場
交還本院收費處憑辦。若誤取回收據「綠色聯」,請將之連同
本裁定影本寄送或直接至本院收狀處遞狀憑辦。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