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重訴字第212號
原 告 趙粉
追 加 原告 趙家陞
趙清榮
趙金忠
趙林稻
趙宏亮
趙蓴禛
被 告 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大溪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侯修新
參 加 人 趙克毅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執行款項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由侯修新為被告原法定代理人張火木之承受訴訟人,續行程序。
理 由
一、按當事人之法定代理權消滅者,訴訟程序在有法定代理人承 受其訴訟以前,當然停止;當事人有訴訟代理人者,訴訟程 序不因其法定代理權消滅而當然停止,民事訴訟法第170 條 、第173 條規定甚明。而訴訟程序於判決送達後提起上訴前 ,發生當然停止之原因者,依民事訴訟法第177 條第3 項規 定,當事人承受訴訟之聲明,既應由為裁判之原法院裁定之 ,則訴訟程序於裁判送達前,甚至言詞辯論終結前,發生當 然停止之原因,其承受訴訟之聲明,更應由為裁判之原法院 裁定之,自屬當然之解釋(最高法院76年度第10次民事庭會 議決議參照)。
二、經查,本件被告法定代理人原為張火木,業於民國99年5 月 5 日變更為侯修新,揆諸前揭說明,應由侯修新為被告之法 定代理人承受及續行本件程序。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5 月 2 日
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張益銘
法 官 周玉羣
法 官 毛彥程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5 月 2 日
書記官 伍幸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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