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訴字第2250號原 告 徐永樟 吳聲結 張紹國 盧朝杉 翁紹軒共 同訴訟代理人 鄒玉珍律師共 同複 代理人 李文宗參 加 人 莊麗鳳訴訟代理人 陳舜銘律師受 告 知訴 訟 人 陳俊材 極品建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許煥章訴訟代理人 張譽尹律師被 告 王思銘 王金庭共 同訴訟代理人 蕭萬龍律師複 代理人 林哲倫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合夥結算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年五月二十三日下午四時三十分在本院民事庭第三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中 華 民 國 100 年 5 月 2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張震武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00 年 5 月 2 日 書記官 顏伯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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