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訴字第2166號
上 訴 人 元瑞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即采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承受訴訟人)
法定代理人 洪進興
被 上訴人 廣揚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謝俊隆
上列當事人間因本院98年度訴字第2166號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
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上訴人提起本件上訴,因上訴所得之利益
,關於主文第一項部分,依被上訴人起訴時之主張其訴訟標的價額合計為140 萬750 元(見移轉管轄前之臺灣板橋地方98年度訴字第2208號卷第7 頁),加計主文第二項上訴人應給付被上訴人307 萬元部分,總計為447 萬750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68,028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向本院補正,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5 月 12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范明達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5 月 12 日
書記官 李心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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