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司執消債更字第246號債 務 人 李艶秋代 理 人 呂理胡律師 唐永洪律師債 權 人 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管國霖債 權 人 渣打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曾璟璇債 權 人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憲章債 權 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蔡榮棟代 理 人 陳邦寧債 權 人 第一金融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原上海滙豐)法定代理人 江金德債 權 人 遠傳電信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彬債 權 人 滙誠第一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王裕南債 權 人 滙誠第二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原慶豐銀)法定代理人 王裕南債 權 人 滙豐(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鐘培債 權 人 陳注瀧 吳偉榮 余嘉齡 薛佩珊 徐四玲 吳香蘭 蔡本慧 楊沄淇 梁慶鍾 莊寶蓮 王淑靜 高曉玲 黃金巒 李玟臻 邱鳳嬌 陳春蓮 李森蓮 李森貴 鍾鳳美 鄭鳳珍 陳瑞美 梁玉珍 馮文春 吳麗敏 王秀蕙 王素慈 林天誠 薛茹云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債權人會議可決如附件一所示之更生方案應予認可,並自裁定確定之次月起,於每月八日給付。債務人在未依更生條件全部履行完畢前,應受如附件二之生活限制。 理 由一、按更生方案經可決者,法院應為認可與否之裁定;法院為認 可之裁定時,因更生方案履行之必要,對於債務人在未依更 生條件全部履行完畢前之生活程度,得為相當之限制,消費 者債務清理條例第62條第1 項、第62條第2 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債務人聲請更生,前經本院98年度消債更字第284 號 裁定開始更生程序在案,有上開裁定一份在卷可參,債務人 所提如附件一所示之更生方案依前開條例第60條進行書面表 決,債權人陳注瀧、吳偉榮、余嘉齡、薛佩珊、徐四玲、吳 香蘭、蔡本慧、楊沄淇、梁慶鍾、莊寶蓮、王淑靜、高曉玲 、黃金巒、李玟臻、邱鳳嬌、陳春蓮、李森蓮、李森貴、鍾 鳳美、鄭鳳珍、陳瑞美、梁玉珍、馮文春、吳麗敏、王秀蕙 、王素慈、林天誠及薛茹云等逾期不為確答,視為同意,因 同意及視為同意之債權人已過半數及其所代表之債權額已逾 已申報無擔保及無優先權債權總額之2 分之1 ,而視為債權 人會議可決更生方案。觀諸債務人所提如附件一所示之更生 方案,核屬公允、適當、可行,且無同條例第63條所定不應 認可之消極事由存在,予以認可該更生方案,另並依上開規 定,就債務人在未依更生條件全部履行完畢前之生活程度, 裁定為相當之限制,爰裁定如主文。另債務人於履行更生方 案前,應自行向債權人查詢還款方式,依期履行並自行負擔 匯款費用;又本院於民國100 年2 月21日公告之債權表,債 權人編號27高曉「鈴」應更正為高曉「玲」,併予敘明。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 官提出提出異議。中 華 民 國 100 年 5 月 16 日 民事執行處司法事務官 劉玟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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