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司執消債更字,98年度,246號
TYDV,98,司執消債更,246,201105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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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司執消債更字第246號
債 務 人 李艶秋
代 理 人 呂理胡律師
      唐永洪律師
債 權 人 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管國霖
債 權 人 渣打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璟璇
債 權 人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憲章
債 權 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榮棟
代 理 人 陳邦寧
債 權 人 第一金融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原上海滙豐)
法定代理人 江金德
債 權 人 遠傳電信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彬
債 權 人 滙誠第一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裕南
債 權 人 滙誠第二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原慶豐銀)
法定代理人 王裕南
債 權 人 滙豐(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鐘培
債 權 人 陳注瀧
      吳偉榮
      余嘉齡
      薛佩珊
      徐四玲
      吳香蘭
      蔡本慧
      楊沄淇
      梁慶鍾
      莊寶蓮
      王淑靜
      高曉玲
      黃金巒
      李玟臻
      邱鳳嬌
      陳春蓮
      李森蓮
      李森貴
      鍾鳳美
      鄭鳳珍
      陳瑞美
      梁玉珍
      馮文春
      吳麗敏
      王秀蕙
      王素慈
      林天誠
      薛茹云
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債權人會議可決如附件一所示之更生方案應予認可,並自裁定確定之次月起,於每月八日給付。
債務人在未依更生條件全部履行完畢前,應受如附件二之生活限制。
理 由
一、按更生方案經可決者,法院應為認可與否之裁定;法院為認 可之裁定時,因更生方案履行之必要,對於債務人在未依更 生條件全部履行完畢前之生活程度,得為相當之限制,消費 者債務清理條例第62條第1 項、第62條第2 項分別定有明文 。
二、查本件債務人聲請更生,前經本院98年度消債更字第284 號 裁定開始更生程序在案,有上開裁定一份在卷可參,債務人 所提如附件一所示之更生方案依前開條例第60條進行書面表 決,債權人陳注瀧吳偉榮余嘉齡薛佩珊徐四玲、吳 香蘭、蔡本慧楊沄淇梁慶鍾莊寶蓮王淑靜高曉玲黃金巒李玟臻邱鳳嬌陳春蓮李森蓮李森貴、鍾 鳳美、鄭鳳珍陳瑞美梁玉珍馮文春吳麗敏王秀蕙王素慈林天誠薛茹云等逾期不為確答,視為同意,因 同意及視為同意之債權人已過半數及其所代表之債權額已逾 已申報無擔保及無優先權債權總額之2 分之1 ,而視為債權 人會議可決更生方案。觀諸債務人所提如附件一所示之更生 方案,核屬公允、適當、可行,且無同條例第63條所定不應 認可之消極事由存在,予以認可該更生方案,另並依上開規 定,就債務人在未依更生條件全部履行完畢前之生活程度, 裁定為相當之限制,爰裁定如主文。另債務人於履行更生方 案前,應自行向債權人查詢還款方式,依期履行並自行負擔 匯款費用;又本院於民國100 年2 月21日公告之債權表,債



權人編號27高曉「鈴」應更正為高曉「玲」,併予敘明。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 官提出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5 月 16 日
民事執行處司法事務官 劉玟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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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滙誠第二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原慶豐銀)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滙誠第二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原慶豐銀) , 台灣公司情報網
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滙豐(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滙誠第一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渣打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遠傳電信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