除權判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除字,100年度,282號
TYDV,100,除,282,20110527,1

1/1頁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0年度除字第282號
聲 請 人 安邦工程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俊發
代 理 人 簡佩雅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於民國100 年5 月27日言詞辯論
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附表所載之支票無效。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附表所載之支票,因不慎遺 失,前經聲請鈞院以99年度司催字第902 號公示催告,並於 民國99年12月11將公告刊登新聞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 滿,無人申報權利,為此聲請宣告該表所載支票無效等語。二、查附表所載之支票,業經本院以99年度司催字第902 號公示 催告在案。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100 年4 月11日屆滿,迄 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從而,聲請人聲請宣告上開 支票無效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 條第1 項、第549 條之1 前段,判決如 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5 月 27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周玉羣
┌──────────────────────────────────────────────────────┐
│支票附表: 100年度除字第282號│
├─┬─────────┬─────────┬───────────┬────────┬────────┬──┤
│編│ 發 票 人 │ 付 款 人 │發 票 日│ 票 面 金 額 │ 支 票 號 碼 │備考│
│號│ │ │ │ (新台幣) │ │ │
├─┼─────────┼─────────┼───────────┼────────┼────────┼──┤
│00│中壢市公所 魯明哲│合作金庫中壢分行 │99年9月20日 │80,000元 │KK七七二三五三│ │
│1 │ │ │ │ │0 │ │
└─┴─────────┴─────────┴───────────┴────────┴────────┴──┘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5 月 30 日
書記官 楊郁馨

1/1頁


參考資料
安邦工程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